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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看到有人在談遺囑的問題,才知道遺囑也是有分效力等級的,每個地方的法規不一定相同,所以下面所述不一定代表你居住地方的法規,最後還是要跟律師確認最為保險。
遺囑依照效力強到弱,分為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述,且不能用電腦打字列印,除了第一項自書之外,公正密封都需要有公證人、見證人在場,代筆、口述則需要2-3名的見證人。
不過有的律師會建議,即使是自書,有見證人在場簽名會更好,以免會有各種紛端,聽說有人自書遺囑過了十多年才去世,結果筆跡已經與當初大不相同,因而產生遺囑的有效性影響。
我原本會覺得遺囑這種東西,人死後才生效,怎麼立其實之後都管不著了,但從律師口裡說出來,就像是可以操控晚輩的提線一般,只要不鬆口最後的財產分配,就有人會來侍奉晚年。
我想的是萬一遇到完全不在乎遺產的,還不是得回到日常生活的親情關係,很多長輩都仗著遺產分配的權利,對晚輩沒有應該有的態度,就要求對方必須對自己盡孝,雖說我也知道這是常見的情況,但還是覺得太過現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