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謂的債,美國法上稱做obligation,也就是某種義務。法律上我們說成立債之關係,指的不僅是誰欠誰錢,而是你基於法律上的原因,對別人存在著某種義務,這可以是,你違法在別人土地上蓋建築物,別人起訴請求你拆屋,你就有拆除房子交還土地的義務。或是你跟別人訂立買賣契約,對方已經付款,這時候你就有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。所以,所謂的債務人不一定是指要付錢的那個人,可以是要履行某個義務的人,而法律上成立債之關係的原因主要有四種,契約、不當得利、侵權行為跟無因管理。想知道後續嗎?不告訴你。
所謂的債,美國法上稱做obligation,也就是某種義務。法律上我們說成立債之關係,指的不僅是誰欠誰錢,而是你基於法律上的原因,對別人存在著某種義務,這可以是,你違法在別人土地上蓋建築物,別人起訴請求你拆屋,你就有拆除房子交還土地的義務。或是你跟別人訂立買賣契約,對方已經付款,這時候你就有交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。所以,所謂的債務人不一定是指要付錢的那個人,可以是要履行某個義務的人,而法律上成立債之關係的原因主要有四種,契約、不當得利、侵權行為跟無因管理。想知道後續嗎?不告訴你。